篇名 | 委任取款背書之撤回與背書種類之轉換──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上字第十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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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伊持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由被上訴人及第一審共同被告徐○源背書轉讓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九萬六千元。詎屆期經提示,均遭退票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徐○源請求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 |
起訖頁 | 31-36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9 (3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9003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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