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下)--評「前交通部長郭○琪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歷審判決 |
---|---|
作者 | 吳耀宗 |
中文摘要 | 國內有關受賄(賄賂)罪「職務行為」之探討, 除前述「法定職務權限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爭外,另有所謂「具體職務權限說」與「抽象(一般)職務權限說」之歧異。依抽象職務權限說之主張,所謂職務,僅須於法令上屬於該公務員一般的職務權限為已足,無須為具體的擔當之事務, 原則上不受內部事務分配所影響。在一般職務權限之概念下,僅須判斷各人之事務分擔是否相互具有融通性, 或將來是否有擔當該事務的可能性,至於係依上級長官之命令、事實上之習慣等,在所不問。至於具體職務權限說則認為,所謂職務係指公務員實際上得以從事之職務範圍,亦即受內部事務分擔所限制的職務權限。惟國內學界論及此方面者,皆無人採納「具體職務權限說」之主張。 |
起訖頁 | 36-47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8 (3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8003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