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關係企業擔任法人董監的爭議──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二六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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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大穎 |
中文摘要 | ○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公司」)為○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公司,這二公司同時投資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被告(同上訴人)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公司」)。開○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之系爭股東常會,進行承認暨討論事項第四案「本公司第十六屆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議案」時,經全體出席股東投票後,開票結果,主席宣布由○陽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同上訴人)李○良、被告(同上訴人)陳○良、株式會社ショーワ代表人小池○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達、陳○村當選為董事,而畠中○和、○星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同上訴人)林○利、被告(同上訴人)朱○龍則當選為監察人。 |
起訖頁 | 13-2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7 (3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7003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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