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標權人以商品單價加倍計算說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四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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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有何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原告於侵害商標民事訴訟繫屬中變更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是否應得被告同意?原告追加其他被告,是否應經被告同意?而侵害商標權事件之場合,侵權行為人製造或銷售之多樣商品,均成立侵害商標權,每項商品單價不同時,商標權人主張以商標法第七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商品單價加倍計算說,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應以各項商品之平均數,作為計算零售單價之基礎,再乘以倍數,作為損害賠償之金額?抑是就各項侵害商品單價分別乘以倍數後,再加總數額,作為損害賠償之金額?商標權人舉證責任分配為何? |
起訖頁 | 40-47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3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3003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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