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附負擔緩刑之研究──以刑法第七四條第二項第三款附損害賠償負擔為論題 |
---|---|
作者 | 徐美麗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仿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新增第二五三條之二規定,賦予檢察官「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或事項之權力。為求呼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刑法修正時,乃仿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二緩起訴應遵守事項之體例,於刑法第七四條第二項明定法官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
起訖頁 | 70-75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2 (3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2003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