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性質及消滅時效──評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四○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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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朝國 |
中文摘要 | 原告主張保險人已於時效內受被保險人請求而依約給付保險金,故其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而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原告與被保險人因系爭事故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成立和解確定,故依保險法第六五條規定,原告於一○○年五月間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加以請求時,其請求權顯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故本件爭點為第三人依照保險法第九四條第二項請求時,其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與期間長短為何?又此是否涉及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
起訖頁 | 23-30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2 (3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2003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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