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直接識別性及公共利益之觀點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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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翰義 |
中文摘要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乃是對於個人資料予以保障之法律,然而,由於法條規範未盡周延,並就個人資料之直接識別性及就公共利益之合理蒐集、處理或利用等相關議題提供相對應之處理方式,造成實際上運作時,發生與社會活動必須使用個人資料之利益發生衝突。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透過例示性與概要性規範,擴大適用客體範圍,無論資料的性質、內容或儲存與處理形式均可能納入保護範圍1,造成本法所定個人資料之概念,種類多元、數量龐雜,若未經有效限縮,範圍過廣,將造成無法有效達到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法規之適用上,亦讓人無所適從。例如個人資料之「特徵」,在欠缺其他素材的狀況下,根本無法據以識別任何個人之身分,更無侵害個人人格權或隱私權之可能,此時,是否仍應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相繩? |
起訖頁 | 66-7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1 (3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1003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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