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遲延責任間之關係--探討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
---|---|
作者 | 阮富枝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要旨謂:「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自此,最高法院衍生兩種見解,其一認為上開判例尚未涉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遲延責任有溯及消滅或不溯及消滅之問題,是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債務人之遲延責任應溯及消滅;另一則認為依該判例所記載之事實,已可認債務人原本已發生之遲延責任,並未溯及消滅。 |
起訖頁 | 52-60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1 (3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1003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