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個資法所保護個人資料之範圍界定--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三六○號小額民事判決 |
---|---|
作者 | 徐仕瑋 |
中文摘要 | 個人資料保護源於資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具有基本權之位階,然而並不較其他基本權為優越,在立法品質尚待加強之情形,司法者在個案應權衡保護個人資料與其他權利及公共利益,審慎判斷。以識別性為區分標準,個人資料可區分為「已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以及「直接或間接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判斷資料(群)是否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應斟酌當事人對於該等資料有無隱私之合理期待;間接可識別之資料,應適當劃分界限,以免個資之範圍漫無邊際,以致影響資料之合理利用,甚至壓擠其他權利之空間。 |
起訖頁 | 123-138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3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120030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