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淺析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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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在現行民法的架構下,出賣人為履行房屋買賣契約,以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須依第七五八條規定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未經登記,其所有權移轉行為不生效力。同時,在自己出資建築房屋的情形,得因建築之事實行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其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情形,尚有所不同,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第七五八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1。至於主管建築機關為便於行政管理,設有須聲請核發建造執照的制度,如未依規定聲請並核發,則於建物完工後,即不得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
起訖頁 | 63-7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3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12003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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