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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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俊廷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債編第五節租賃之修正條文,於一九九九年完成修法工程,其中第四二五條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之要件,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另增列第四二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增列第四二六條之一規定: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起訖頁 | 146-170 |
關鍵詞 | 違章建築、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100029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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