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評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後對於實務上重罪羈押之影響──以檢驗最高法院之見解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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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翰義 |
中文摘要 | 按羈押是最嚴厲之強制處分,非不得已、無其他替代方式時,始得羈押被告1。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經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重罪羈押不違憲後,最高法院對於重罪羈押事由之見解究竟如何?實務上有無受到該號解釋之影響?本於該號解釋所作出之見解是否妥當?均在在影響下級審法院對於重罪羈押事由之解釋。本文嘗試就本號解釋先行闡述其內涵,並提出羈押之法定事由應基於證據證明之看法。其次,再針對最高法院近年來幾則受到該號解釋影響之裁定進行分析,期能使吾人對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後,最高法院基於該號解釋所衍生出重罪羈押之見解,逐一加以檢視,期能使吾人重新省思重罪羈押之事由究應如何判斷,較符合刑事訴訟法之原理。 |
起訖頁 | 126-145 |
關鍵詞 | 釋字第六六五號、重罪羈押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100029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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