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簡評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與修法方向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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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震榮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中, 將集會、遊行之舉行分為常態性及非常態性二種。在集會、遊行之管制上,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抑或是報備制乃屬立法形成自由,現行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之立場,基本上並未違憲。至於非常態性集會、遊行本號解釋區分為緊急性集會、遊行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前者乃因為「事起倉卒」等因素,而無法期待於事前取得許可;而後者則因為「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等理由,則連事前提出報備亦屬不可能。是以,如遵循本號解釋許可制的肯認立場,將導致許可制、報備制及無須報備等三種管制模式存在於集會遊行法之中,本號解釋未處理禁制區之許可問題,將會是實務執法的困境之一。 |
起訖頁 | 55-65 |
關鍵詞 | 釋字第七一八號、非常態性集會、集會遊行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10002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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