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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事件可否併入家事事件統合處理--以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二號民事裁定為例
作者
李太正
中文摘要
壹、主要爭點一、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如何區別?二、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家事法院(庭)與普通民事法院(庭)之權限分工為何?三、家事法院(庭)能否合併審理民事事件?貳、次要爭點一、數家事訴訟事件之合併須基礎事實相牽連嗎?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條有無逾越母法?
起訖頁
37-46
關鍵詞
家事事件
、
合併審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8 (28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40800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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