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院核發搜索、監聽令狀之「相當理由」審查基準(「雙叉法則」還是「綜合判斷法則」?)--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七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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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建廷 |
中文摘要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認定:「被告蔡○○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之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係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外,係屬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超過二十公克以上)、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意圖營利販賣愷他命,以其所有之門號○○號行動電話一支,作為對外聯繫販賣愷他命之聯絡工具,先後販賣愷他命予黃○○、林○○、張○○等人,以賺取價差,藉此營利。」 |
起訖頁 | 74-81 |
關鍵詞 | 搜索令、監聽令、相當理由審查基準、雙叉法則、綜合判斷法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2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060027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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