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名存實亡的監察對象特定原則--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七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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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錢建榮 |
中文摘要 | 本件通訊監察書均未有任何相關「受監察對象之確實姓名、相關特徵」之記載,已無法由相關資料查得本件「受通訊監察對象」之真義。而該記載目的在於確定受通訊監察人及事後審查,如確有記載代號必要,自應備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於卷內,並非僅記載代號而已,否則該欄之記載即無意義。上開通訊監察書僅在「受通訊監察對象」記載代號,復無代號、姓名對照表,該記載自不能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 |
起訖頁 | 61-73 |
關鍵詞 | 監察對象特定原則、監察對象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2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06002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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