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毒樹果實理論之實務具體運作--簡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四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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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朝義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四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主要涉及被告甲女為護膚店的負責人,乙女則是甲女所僱用負責護膚店的清潔工作,丙女則是甲女所僱的服務小姐。因員警A於一○○年六月間,接獲民眾檢舉,懷疑護膚店從事性交易,因而於一○○年十月、十二月,先後向法院、檢察官提出搜索之聲(申)請,但都遭到駁回,員警A又於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身穿便服到護膚店外埋伏,見男客B進入店內消費,故於三十分鐘之後,進入護膚店內「臨檢」,果真查獲丙女衣衫不整,B男全身赤裸,乃當場詢問有無從事性交易,且在B男陰莖上取下保險套,並予以扣押。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女、乙女涉犯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罪,丙女則是偽證罪(在檢察官面前之二次陳述,均屬虛偽陳述),惟因本案僅甲女提起第三審上訴,故本文評釋之範圍係被告甲女部分。 |
起訖頁 | 47-53 |
關鍵詞 | 毒樹果實理論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2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06002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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