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之區分--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五六○號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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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甲為乙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丙為乙校教師評審委會委員以及內政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甲不服乙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以其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情事,決議不予續聘之處分,該決定並函報奉內政部復同意。甲提起申訴,經乙校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會」)決議申訴無理由,維持原處分,甲不服,提起再申訴,經內政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申評會」)駁回,丙雖曾參加審查小組,但未參與最終之評議決定。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再申訴決定。乙校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
起訖頁 | 5-15 |
關鍵詞 |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2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06002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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