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同意搜索與相當理由──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一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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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翰義 |
中文摘要 | 本件搜索係源於警員林○○、陳○○、黃○○、林○○等人接獲值班員警通知臺北市○○街○號○樓有人開搖頭舞場,聚會販賣毒品,其等前往現場處理,見出入之人均為男性,神情呆滯,判斷可能吸毒,在上址門口時適有人開門,見進門處是一個鞋櫃,而鞋櫃的地上有裝愷他命之空罐,即衝入表示其等身分為警察,並見屋內之人均只穿內褲,地上散落K他命、搖頭丸等毒品,乃詢問毒品為何人所有,無人承認,其等再詢問該屋何人承租使用、舞場何人主持,宋○○表示其為主持人,其與楊○○、范○○、黃○○一起出資開設此舞場,因在場舞客人數眾多,員警先控制現場,俟支援警力到場,即徵得上訴人等及黃○○之同意並當場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後,再進行搜索而扣得本案毒品。 |
起訖頁 | 139-146 |
關鍵詞 | 同意搜索、相當理由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2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4040026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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