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出席不足定額之股東會決議──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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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大穎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原告)林○仁、仁○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為上訴人(=被告)啟○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公司」)之股東,惟啟○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任上訴人(=被告)傅○然、梁○晶、蕭○誌為董事、上訴人(=被告)余○鋒為監察人,因該次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被上訴人乃認為此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之規定,不得為決議等情事,訴請法院確認:(一)系爭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不成立;(二)啟○公司與傅○然、梁○晶、蕭○誌、余○鋒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
起訖頁 | 27-36 |
關鍵詞 | 出席不足定額、股東會決議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2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12002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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