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時際法與三論選法規則之強行性──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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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耀明 |
中文摘要 | 本案被上訴人X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將澳幣八萬餘元與M公司股票近五千股,分別存於澳洲A銀行帳戶及甲證券帳戶。嗣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間,因接獲寄發之存款明細,始發覺上訴人Y偽造伊之簽名向T證券申請開立乙證券帳戶,再將伊所有之上開澳幣轉至該帳戶後加以挪用,並盜賣市值美金五萬餘元之M股票。經多次請求上訴人返還,未獲置理等情。爰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澳幣八萬餘元及美金五萬餘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嗣於原法院審理時,就上開請求給付美金部分,變更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M股票一千七百五十九股之判決(本件當事人均為我國國民,且在我國有住所,但前述行為地在澳洲)。 |
起訖頁 | 21-26 |
關鍵詞 | 涉外侵權行為、準據法、時際法、三論選法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2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120024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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