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或內部人違反持股資訊揭露義務之責任──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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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壹、法人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並指派自然人為代表執行職務或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時,應由法人、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或代表人負持股資訊揭露義務或持股申報義務? 貳、持股轉讓事前揭露義務是否因已辦理持股設質申報而得以免除? 參、違反持股資訊揭露義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是否可能構成財務業務文件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不實之刑責? |
起訖頁 | 32-50 |
關鍵詞 | 內部人、違反持股資訊揭露義務、持股資訊揭露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10002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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