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管轄權原因事實之認定基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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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國昌 |
中文摘要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被告提起再抗告。就彰化地院對本訴訟是否有管轄權之爭執,得進一步具體化為下列三個爭點: 壹、原告甲與被告丙是否存在以彰化為債務履行地之合意? 貳、就原告所主張「乙之全體繼承人對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是否應有民事訴訟法二○一二年修正前所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別審判籍之適用? 參、原告對被告丁之請求,得否以起訴後追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方式,補正管轄權之欠缺? |
起訖頁 | 12-19 |
關鍵詞 | 管轄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10002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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