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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採購法上不良廠商停權制度相關爭議
作者 林石猛徐肇謙
中文摘要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至六款、九款、十一款,略)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起訖頁 100-118
關鍵詞 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8 (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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