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政府採購法上不良廠商停權制度相關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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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石猛、徐肇謙 |
中文摘要 |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至六款、九款、十一款,略)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起訖頁 | 100-118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80022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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