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圖利罪犯意與其證明──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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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蕙芳 |
中文摘要 | 通常在涉及圖利罪之訴訟中,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論述相對單純,就所涉法律進行邏輯推論,法院會對被告(公務員)之行為如何違法,進行詳細說明。而被告之上訴理由大多也會主張並無圖利犯意1。但犯意之內涵為何,如何證明?在本判決中,最高法院針對下級審法院關於圖利罪犯意之認定有所指摘。刑法上所稱之犯意應涵蓋構成要件故意,以及是否對行為之合法性認識。此為刑事責任之核心,本文即針對此進行討論。 |
起訖頁 | 81-89 |
關鍵詞 | 圖利罪之犯意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8002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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