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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運單之正確認知──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
作者 羅俊瑋賴煥升
中文摘要 自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三號民事判決論及: 「上開『電報放貨』之通知,學理上稱為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一九七七年國際海運協會將其定義為:『係不得轉讓之單據,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與接收,裝載貨物之證明,運送人負有將貨物交付其上所載受貨人之義務。』海運實際上則有稱為直放提單或電放提單,此與一般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有別。」國內各級法院即相繼於相關案件採用此項觀點。但海上貨運單是否真與電報放貨通知為相同事物?其有無所謂之「學理」依據?
起訖頁 69-80
關鍵詞 海上貨運單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8 (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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