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上貨運單之正確認知──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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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羅俊瑋、賴煥升 |
中文摘要 | 自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三號民事判決論及: 「上開『電報放貨』之通知,學理上稱為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一九七七年國際海運協會將其定義為:『係不得轉讓之單據,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與接收,裝載貨物之證明,運送人負有將貨物交付其上所載受貨人之義務。』海運實際上則有稱為直放提單或電放提單,此與一般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有別。」國內各級法院即相繼於相關案件採用此項觀點。但海上貨運單是否真與電報放貨通知為相同事物?其有無所謂之「學理」依據? |
起訖頁 | 69-80 |
關鍵詞 | 海上貨運單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8002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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