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教師法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法律明確性──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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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仁淼 |
中文摘要 | 壹、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上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二三條之比例原則? 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對已聘任之教師有上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二三條之比例原則, 以及憲法第十五條之工作權保障。 本件大法官解釋,雖有上述三個爭點,不過其核心,乃在爭論上述壹之部分,以下主要就不適任教師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範圍及其是否合乎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部分,進行分析。 |
起訖頁 | 18-27 |
關鍵詞 | 教師法、行為不檢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8002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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