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請求權之除斥期間及消滅時效問題──探討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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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阮富枝 |
中文摘要 | 審判實務上,常見當事人因工程承攬契約原物料價格劇烈變動或變更設計,乃依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為其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此形成權之行使是否應設有除斥期間?立法未予明定,究係立法漏洞,應尋求立法機關解決,或有法院解釋空間,並不明確。又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准許增減給付承攬工程款,同時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對造當事人給付,此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如有,其時效期間及起算點為何?實務就此尚乏定論,而學說見解亦各有不同觀點。究應採取何種見解為當,頗值深入探討。本文以下乃先彙整實務及學說見解之內容並說明其立論基礎,再深入剖析,並提出個人見解,以供參考。 |
起訖頁 | 68-86 |
關鍵詞 | 增減給付、變更原有效果請求權、除斥期間、消滅時效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2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6002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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