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由涉外婚姻事件定性方法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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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海南 |
中文摘要 | 原告主張婚姻係男女終身之結合,關於身體健康上之種種情事,諸如生殖能力、遺傳病、傳染病等病症之存在,均有告知對方之義務,使對方有衡量是否允婚之機會,如恐對方知其情事而不允婚,遂隱蔽其情使對方陷於錯誤而允婚者,即屬民法第九九七條之詐欺。本件被告患有開放性肺結核傳染病及嚴重B型肝炎(亦會傳染),竟為騙取聘金及達成來臺居住之目的,隱匿其情,與仲介人員共同詐騙原告,使原告與其結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九九七條之規定,訴請撤銷兩造之婚姻關係。 |
起訖頁 | 21-30 |
關鍵詞 | 婚姻、臺南地方法院、詐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2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6002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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