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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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智仁 |
中文摘要 | 本案爭點在於虛遷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認定。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某甲及某乙著手為某丙虛偽遷徙戶籍,使戶政機關人員將某丙編入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某丙僅係未於選舉日前往領票,故屬於本罪之未遂犯。然而某甲及某乙之共同上訴意旨認為,此行為根本沒有使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虞,充其量祇屬預備犯罪之階段,原審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最高法院在本判決詳細說明本罪之著手認定標準,並且附帶闡釋其對於本罪既遂時點的立場。 |
起訖頁 | 64-77 |
關鍵詞 | 虛遷戶籍投票罪、虛遷戶籍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4 (2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40020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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