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律師與刑事被告間的信賴基礎:「據實陳述義務」——從友寄隆輝爭議案談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矚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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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永然、吳任偉 |
中文摘要 | 壹、依「法治國自主原則」,刑事被告乃訴訟主體,其享有《憲法》實質且有效辯護的防禦權利,任何人均不得剝奪。貳、要求刑事被告對於其所選任之律師負有「據實說明義務」,有無違背「法治國自主原則」底下之「不自證己罪原則」?參、基於委任之信賴基礎關係,律師對於刑事被告負有「忠實義務(或忠誠義務)」;惟刑事被告若未盡其「據實說明義務」,造成雙方信賴基礎之動搖,則律師對於刑事被告之「忠實義務」,能否調整或片面終止委任?肆、律師為「在野法曹」,具有獨立性,須同時遵守「與當事人獨立之原則」。 |
起訖頁 | 64-71 |
關鍵詞 | 據實陳述義務、法治國自主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2 (1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302001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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