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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建構──以二○一一年之修法為重心
並列篇名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Law in Japan Focus on the Law Modified in 2011
作者 李麒
中文摘要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於一九九七年立法,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該法以地方鄉鎮村為保險人,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為第一號被保險人,四十歲至六十四歲為第二號被保險人,採取社會保險方式,落實高齡老人之照顧,服務內容包括在宅協助,例如進食、入浴、如廁等,同時提供地區型服務設施,如老人養護中心、療養病房等,以維護老人尊嚴、保費公平負擔為原則。本法制定時要求每五年定期檢討現況,提出法律修正,二○○五年修法時以「預防重視型體系」為重心,設置地域整合支援中心,實施部分伙食費、居住費自行負擔制度。二○一一年修法以增設定期巡迴服務、強化市鎮村權限、失智症對策,減緩提升保費為重心,為促使長期照護保險法制健全化,本文並分別自國家任務、公費負擔、地方分權加以討論,最後就地區型照護體系之未來發展加以分析。 目前政府規劃實施長期照護制度,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十餘年之經驗,面臨財源、人力等相關問題可為我國未來規劃之借鏡。
起訖頁 17-40
關鍵詞 長期照護保險地域型整合照護體系居家健康服務複合型服務地方自治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LawRegional Integrated Care SystemHome Health ServiceComplex ServiceLocal Self-Government
刊名 法學新論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12 (45期)
DOI 10.3966/20708653201312004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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