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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合憲性研究──以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為討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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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view Constitutionality of Section 1, Article 21-1 of R.O.C. Sexual Assault Crime Prevention Act
作者 周佳宥
中文摘要 性侵害犯罪者刑後處遇之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法學上重要爭議問題,因為如何有效管控性侵害犯罪者出獄後再犯相同罪,係困難且棘手之任務。犯罪行為人之處罰於現代刑法規範中包括刑罰與保安處分宣告二類,且二者皆必須以刑事審判程序為依歸,並以法院判決為據。傳統以來,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其危險性,於刑法規範中係極為迥異之觀點。申言之,針對已實施之犯罪行為進行處罰,此乃罪責概念所涵蓋之範圍;相反地,對行為人因違反特定刑法規範或重複發生特定犯罪行為機率甚高時,對行為人實施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抑制類似犯罪行為於將來重複發生。簡言之,罪責與危險性在本質上就是「刑罰與監控」。我國重新思考性侵犯刑後處遇問題乃植基一個重要社會事件發生之後,由於該案發生後,暴露出一項重大法律漏洞:因為我國刑法於二○○五年修正後才正式將「刑後治療」制度納入保安處分之體系中,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於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完成犯罪行為者,無法適用此一新規定,而此一制度漏洞當然丕變為必須立即處理之問題。究其因,其不僅涉及法律溯及既往禁止原則之適用,更與罪刑法定主義攸關。最後解決問題之方法,係透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方式,以解決此問題。惟更發人省思者,究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法律屬性為何?因為,我國對於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無論在學理或在實務上均甚為沓雜,且在不同法領域中又有不同標準,故確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屬性就變得極為重要,因為唯有如此才有助於正確選擇理論適用標準。另一方面,還需要考量之問題是,立法者透過修法使行為人必須受行為時所無之法律規範,雖然可以解決制度漏洞之問題,但此舉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本研究旨在處理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制訂是否違憲?詳言之,本研究將以法律溯及既往禁止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此二大透過憲法確立之基本原則,進行交互檢證,確立該項修法是否因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起訖頁 17-49
關鍵詞 性侵害犯罪刑罰保安處分溯及既往禁止原則刑後強制治療The Post-Punishment Treatment of Sex OffendersPunishmentRehabilitative MeasuresNulla Poena Sine LegeLegal Retroactivity
刊名 法學新論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10 (44期)
DOI 10.3966/20708653201310004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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