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因果關係」應作為最優先判斷──以醫療案件為例兼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等相關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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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First Priority of Causation-Comments on the Chiayi District Court Criminal Judgment 91-Su-183 and the Other Related Judgments |
作者 | 劉柏江 |
中文摘要 | 於醫療糾紛案件中,在欠缺足夠的醫療刑法學素養與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法院經常誤將「疏失」與「過失」混為一談,「醫療行為」一旦被鑑定為有「疏失」,法院即逕自認定有「過失」。並且,法院在此幾乎毫無例外地,直接援引「業務過失作為構成要件」等相關條文,作為其有罪判決之依據。惟如此未對「疏失」、「過失」、「作為構成要件」、「不作為構成要件」等概念加以區別的作法,終將導致法院於眾多醫療糾紛案件中,於「因果關係」的判斷上,顯得極其混亂。本文嘗試先將前揭基本概念加以釐清,復建議法院於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為避免造成訴訟延宕,而應將「因果關係」作為最優先判斷,以杜絕諸多不必要的醫學討論,進而保障被告於訴訟程序上,所應享有的速審速決的權利。 |
起訖頁 | 107-131 |
關鍵詞 | 疏失、過失、作為構成要件、不作為構成要件、因果關係 |
刊名 | 法學新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42期) |
DOI | 10.3966/20708653201306004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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