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與兒童性交猥褻罪作為抽象危險犯之問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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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A Legal Study of the Crime─Sexual Intercourse and Obscene Behaviors with Children─as an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
作者 | 吳忻穎 |
中文摘要 | 從我國刑法第二二七條以及德國刑法第一七六條文義形式觀之,刑法對於人民的性行為劃定了一條絕對的界限 ──不得對於一定年齡以下之人(兒童與青少年)為性行為。學說上對於此一嚴厲的禁止規範所欲保護之法益向來有不同之解釋,從最早期保護性風俗、性道德,至現今主張的性自主、兒童與青少年性生活發展、兒童與青少年之整體發展保護……等,似乎仍未有定論,隨著保護法益的不同定義,本罪是否以實害或危險結果作為要件,亦可能有不同之詮釋。本文之探討重心在於,討論本罪之保護法益、分析本罪是否屬於抽象危險犯之規範,以及立法正當性與限縮可能性之問題。 |
起訖頁 | 121-149 |
關鍵詞 | 性自主、性發展、兒童整體發展、青少年保護、性濫用 |
刊名 | 法學新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2 (40期) |
DOI | 10.3966/20708653201302004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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