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上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以我國海商法第69條的規定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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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Models for Draft and Revision of Policy Regarding Legal Liability Exemptions of Maritime Carriers : With a Focus on Article 69 of the ROC Maritime Act |
作者 | 劉宗榮 |
中文摘要 | 本論文探討兩個主題:海上貨物運送人關於海上運送的免責事由應該如何修正,以及免責事由的規定方法,如何納入民事責任體系。在免責事由的修正方面,本文介紹了海牙規則、漢堡規則以及鹿特丹規則關於海上運送人責任的規定,並且從保險公司有效分出再保險的觀點,比較與我國海上保險有再保險關係的各個國家的海商法之規定,發現各國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基本上仍然應該維持海牙維斯比規則,頂多只是因為航海技術進步的原因,刪除運送人就其船長、海員等關於「航海過失」、「管理船舶過失」所致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遲到的損害賠償的免責規定。海商法第69條的免責規定,是民事責任體系的一環。本文一方面以現行海商法第69條為基礎,即運送人就其船長、海員等關於「貨物管理」有過失致所承運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遲到不得免責,但是就其船長、海員等關於「航海過失」、「管理船舶」、「船舶火災」所致承運貨物之毀損、滅失、遲到可以免責的規定,試擬與民法第224條銜接的條文;另一方面也假設修正的立法,刪除了運送人之船長、海員等關於「航海過失」、「管理船舶過失」所致貨物的毀損、滅失、遲到的免責規定,如何與民法第224條的規定相銜接,試擬條文。 |
起訖頁 | 137-193 |
關鍵詞 | 海牙維斯比規則、鹿特丹規則、貨物管理、法定免責事由、民事責任體系、The Hague-Visby Rules、The Rotterdam Rules、Cargo Management、Legal Exceptions、Civil Liability System |
刊名 | 世新法學 |
出版單位 | 世新大學法學院 |
期數 | 201312 (7:1期) |
DOI | 10.3966/19981554201312070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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