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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子女vs 事實上夫妻
作者 施慧玲陳竹上
中文摘要 民法修正後,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得以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視情節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使得父母於子女年幼時未盡其責時,晚年不能再依民法請求子女有扶養義務,以維公平且符合社會人情事故。另外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事實上夫妻,於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因此本文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使雙方負夫妻扶養義務,頗值思考。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扶養義務強制調解事實上夫妻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1 (135期)
DOI 10.3966/19847393201401013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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