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利益契約與侵權責任 |
---|---|
作者 | 王怡蘋 |
中文摘要 | 在日常生活中,於父母攜帶未成年子女從事各項活動時,常可認為父母亦有為了子女,而與他方訂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例如去遊樂園、搭客運等情形。而設施業者有維護其設施安全之作為義務,否則致人受傷時,將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責任,此外,在近來實務的判決中,常認為父母得直接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不符以往所認知之侵權行為體系,本文雖僅短短篇幅,但各項問題皆發人省思。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第三人利益契約、不作為侵害、人格法益、身分法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1 (135期) |
DOI | 10.3966/19847393201401013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