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礦產資源收益體系的法律思考 |
---|---|
作者 | 魏敬淼 |
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的礦產資源收益體系是由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價款和石油特別收益金構成的,現行的收益體系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稅與費調整利益關係重合,未能正確協調資源稅與資源補償費;二是資源補償費在全部收益中所占比例過低, 未能充分體現國家所有者的經濟權益。《礦產資源法》修訂應當調整礦產資源收益架構,建立以權利金為主、資源稅為輔、特別收益金為補充的新的礦產資源收益體系。 |
起訖頁 | 131-155 |
關鍵詞 | 礦產資源、資源稅、資源補償費、權利金 |
刊名 | 月旦財經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1 (35期) |
DOI | 10.3966/1815008X201411003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