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稅捐規範之司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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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Judicial Review for Tax Law |
作者 | 黃俊杰、黃智謙、蔡松均 |
中文摘要 | 國家實現稅捐債權,需認識對人民經濟活動安排之影響,故應顧及納稅者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使其在負擔必要稅捐債務外,亦能充分實現自我發展。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因忽略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股票交易方式及證券交易法之強行規範,過度僵化適用之結果,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定主義,亦違反體系正義並使整體法律秩序失衡,應屬違憲;在此基礎下,進一步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亦違反憲法第15、19及23條比例原則。 |
起訖頁 | 93-128 |
關鍵詞 | 所得稅法、證券交易法、稅捐法定主義、體系正義、比例原則 |
刊名 | 月旦財經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33期) |
DOI | 10.3966/1815008X201311003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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