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會保留與稅法裁判——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裁判實務 |
---|---|
並列篇名 | Parlamentesvorbehalt und Steuerrechtsprechung |
作者 | 葛克昌 |
中文摘要 | 在實質法治國家中,法律與法並非相對立相不容。稅法不僅要確保法安定性,且要確保稅捐正義。稅捐法定主義之核心有雙重意義:一、稅捐負擔保留於法律明定,稅捐債權之產生,在於具備法定課稅要件,依法定效果產生稅捐債務。二、行政行為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不得牴觸法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一般解釋為租稅法定主義立法化,實則此說法並不精確。該條僅就稅捐法律保留予以規範,更精確而言係指國會保留。 |
起訖頁 | 5-34 |
關鍵詞 | 稅捐法定主義、國會保留、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合憲解釋與補充 |
刊名 | 月旦財經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33期) |
DOI | 10.3966/1815008X2013110033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