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2019年4月17日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頒布後之線上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責任(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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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思廷 |
中文摘要 | 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在歐盟頒布2000年6月8日電子商務指令且由各會員國轉換為內國法後,確立業者適用減輕的責任原則,對於新興的線上內容共享服務,即所謂的由用戶生成內容上傳的網路平台服務,是否仍可認定為內容儲存業者,而於發生內容侵害著作權時享有減輕責任?平台服務業者是否負有「通知──保持取下」義務?在歐盟法院與德、法內國法院有不同見解。歷經爭議紛擾的歐盟立法程序後,歐盟終於頒布2019年4月17日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制訂新的遊戲規則,在網路平台服務下確保著作權利人利益。本文將論述電子商務指令背景下之規範與重要法院見解,並深入淺出地分析2019年新著作權指令複雜的規範。 |
起訖頁 | 156-164 |
關鍵詞 |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電子商務指令、網路服務業者責任、通知取下、網路平台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6 (68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2006006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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