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李淑君等四人訴江蘇佳德公司案看公司資訊權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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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慶平 |
中文摘要 | 依臺灣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而依公司法第48條關於無限公司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據此,有限公司之股東具有相當強大的資訊權,且從條文文字來看,此一資訊權的行使,並不以具有正當目的為必要。這樣的規範是否妥適,非無疑義。若對照2018年的修法,一方面對於股東資訊權、監察人資訊權的強化,另方面又否決了董事資訊權的條文增訂,更足見公司法中對於資訊權的規範,還有思考的空間。 |
起訖頁 | 143-153 |
關鍵詞 | 資訊權、查閱權、調查權、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2 (6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120066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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