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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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程嘯 |
中文摘要 | 在缺乏強制責任保險和賠償基金等配套制度的情況下,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是必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中最複雜的就是因果關係與過錯的認定。對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應當摒棄必然因果關係理論,而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在認定登記機構的過錯時,應當採取合理審慎的標準,既要確保登記機構履行法定職責,又要考慮到登記機構的實際審查能力。登記機構的賠償範圍應當局限於積極損害,而不應當包括消極損害,兩岸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 |
起訖頁 | 155-169 |
關鍵詞 | 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65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09006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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