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規制競爭:從美國公司法的州際競爭到全球證券監管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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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夏戴樂 |
中文摘要 | 規制競爭機制要發生作用,需要「消費者」(即被規制者)瞭解自己的偏好,並且可以將偏好準確的傳遞給「市場主體」(規制者),而後「市場主體」(規制者)據此作出反應。但是規制競爭在這三個環節都面臨障礙。19世紀末的美國公司法市場恰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這三個環節的障礙,因而成為規制競爭最標準的經典範本。證券法市場的競爭發生的會更為艱難一些,但仍在發生,中國大陸證券法在全球證券監管競爭中處於較為劣勢地位,並且長期採用消極態度,通過增加壁壘抵禦競爭壓力。從科創板開始才逐漸轉型成為一個積極的競爭者。 |
起訖頁 | 83-101 |
關鍵詞 | 規制競爭、公司法競爭、證券監管競爭、科創板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65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09006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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