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21條「重大利益」特定事項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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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馮霞、劉流 |
中文摘要 |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第4章一般條款第21條規定了特定事項的聲明,即當一國在某特定事項上不適用本公約有重大利益時,該國可以聲明在該事項上不適用本公約。但是對於什麼是「重大利益」,什麼事項才能構成「重大利益」,該公約並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深入分析「重大利益」的內涵,同時清晰區分其與公共秩序的不同,將有助於我們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項作出明確的聲明。 |
起訖頁 | 103-128 |
關鍵詞 |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重大利益、公共秩序、第21條規定特定事項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6 (64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060064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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