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述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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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潘紅豔 |
中文摘要 | 在保險法司法解釋工作的進行中,綜合考量5個要素:保險法的立法原意以及法律精神、保險審判實踐以及保險市場的需求、保險行業的特徵和保險原理、保險合同的特徵和合同基本原理、國情和域外經驗。司法解釋四的5個亮點:保險標的轉讓各方權利義務設置兼顧利益平衡以及交易效率;「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司法標準兼顧保險標的和承保危險的特徵;被保險人減災防損措施費用負擔規定符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險法治文明發展方向;保險代位元權的司法解釋內容彌補了保險法規定的不足;責任保險的司法解釋內容補充和擴展了保險法責任保險的規定;司法解釋四的3個缺憾:保險代位權的規定有待於進一步完善;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個別條文表述存在歧異、意思表達不夠精準。 |
起訖頁 | 75-93 |
關鍵詞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責任保險、保險代位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63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03006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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