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虛假意思表示、違背公序良俗與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法律行為無效原因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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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永軍、張一鳴 |
中文摘要 | 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53條和第154條都是規定法律行為無效的制度,其調整範圍有所交融。其中第154條惡意串通規則在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民法典當中沒有規定,類似的問題可以透過其他制度來加以解決。在現有的中國大陸法類似情形下,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在適用時存在競合與衝突。 |
起訖頁 | 113-130 |
關鍵詞 | 公序良俗、惡意串通、虛假行為、侵權行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62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812006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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