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私法自治與強行規定──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2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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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松茂 |
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自1970年代末期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商品及市場經濟取代共產主義成為決定廣大人民生活方式之機制,個人自主及契約自由逐漸受到法律制度之承認與保障,近年來各民事單行法及民法總則之頒布,亦反映此一趨勢。但蓬勃發展的私人資本,也衝擊著社會主義制度之根本前提。以本判決為例,公司股份之自由轉讓,與土地公有制發生激烈衝突;投資人依法不得私自交易土地使用權,乃轉以移轉公司股份之方式,實現土地之交易價值。中國大陸合同法及民法總則中亦設有類似臺灣民法第71條之規定,而賦予法院調整當事人間約定效力之權,以貫徹強行規定之規範目的。惟本案中歷審法院均採嚴格之形式認定,認為股份轉讓並不等於土地使用權之轉讓,故其股份轉讓合同不受「倒賣土地使用權」刑事處罰之規範。此項判決結論,宜從契約自由所處之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加以觀察。 |
起訖頁 | 147-159 |
關鍵詞 |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強行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土地公有制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9 (61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809006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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