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囑無效之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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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在遺囑無效案,於比較法上,有採取侵權責任法則者,認為律師應依侵權責任之規定,對遺囑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英國法);有採取契約責任法則者,依據擴張契約對第三人保護之效力,而認為律師應為遺囑受益人負契約上的賠償責任。在中國大陸,採取侵權責任法則。在臺灣,亦僅能依侵權責任法則建構律師責任。此時,應肯認律師對遺囑受益人具有注意義務,且違反善良風俗加損於餘人,而負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141-155 |
關鍵詞 | 遺囑無效、純粹經濟上損失、注意義務、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58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712005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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